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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死小偷是"见义勇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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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滨
将小偷追到池塘里的人,对小偷有救助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构成一种“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由于自己的先行行为导致他人身处危难,能够施救而不施救,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就是这样一种杀人行为,而不论其先行行为是否高尚,也不论身陷危难者自己是否也有过错。
一青年偷价值数十元的钢管扣件被追跳入池塘。当时现场有数百人围观,惟一出口被围观群众占住,小偷不敢游上岸,怕遭暴打。小偷沉下去溺死了,围观者还在讨论,这池塘有多大,有没有200平方米?(1月31日《东南快报》)古往今来,见义勇为都应受褒扬。但是,如果我们只是笼而统之地提倡,而不向公众作详细的解说,那就是对公众不负责任,因为在他们“追”死坏人的时候,会突然面对不曾预想的法律后果。
其实,“见义勇为”四字,字字都不简单,连缀起来,更是一件复杂的事情。首先,什么是“见”?我们看到的事态,不一定就是它真正的样子;而我们在听到“站住”、“抓坏人”的喊声跟上去的时候,别忘了大师马三立的相声,大家围追堵截的可能是一个“调完级了,不请客”的家伙。
其次,何谓“义”?虽说仁义公道自在人心,但在现代社会,“不义”往往指违法、犯罪,多数情况下虽可一望而知,但确有我们不好判断的时候。生活中真有帮坏人打“便衣”的情况,也真有女贼利用热心人金蝉脱壳的事例。
再次,什么叫“勇”?勇不意味着草莽和扩大事端,更不意味着无谓的牺牲。要讲究力量对比,要考虑双方互动造成的手段失控。而这一切都不是猝然之间可以清晰判断的。许多的小贼被追“急”了,逃跑变成了逃命,以致铤而走险,伤人害己。
最后,怎样去“为”?对于正当防卫或者抓捕现行犯,法律给了较宽的尺度,但决不是全面豁免。防卫过当,故意杀伤,都有可能踏入刑法的领域。至于这个“为”的底线,法庭上都争得面红耳赤,法学教授也智者见智,普通公众更难把握行为的适当限度。
请别误解,我不是反对见义勇为,只是希望人们在见义勇为时知道行为的法律意义。
围堵小偷是见义勇为,但把他围在池塘里活活淹死而不施救,就可以说是群体冷漠下的“谋杀”。
不妨这样设想:那些围观的、客观上促成小偷死亡的人,晚饭后是否情愿向家人承认自己当时的无动于衷?躺在床上睡不着觉,是否会有某种愧疚涌上心头?我敢肯定地说,他们事后的感觉或者理性的声音会告诉他们,眼睁睁看着别人绝望地死去,是残忍的、不人道的。一个人生命的价值,不因其做了坏事而有所贬损。
从法律上说,那些将小偷追到池塘里的人,对小偷有救助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构成一种“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由于自己的先行行为导致他人身处危难,能够施救而不施救,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就是这样一种杀人行为,而不论其先行行为是否高尚,也不论身陷危难者自己是否也有过错。那只是责任分担问题,不影响行为性质。
我们再做一个设想,假如让所有的围观者进行一次表决,以决定小偷的生死,那会是个什么结果?我相信,只要打破沉默,只要有人带头喊出理性的声音,就会唤醒很多人的理性。表决的结果一定是“先让小偷上岸,然后再依法惩处他”,否则就意味着我们在用一种大恶对付一种小恶。
我之所以对表决结果很乐观,还因为在表决之前多半会给小偷一个陈述的机会。现在没机会了,他死了。
同情,不是给予孩子、爱人和朋友的,那不是同情,只能算作本能,哺乳动物都有这种本能;只有对我们所不喜欢的人,甚至对不再为害的敌人,仍能寄予同情,才能算作真正的同情。饱有同情的民族,才是真正伟大的民族。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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