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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陋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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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俊
据《工人日报》报道,最近,河南信阳市液化气价格一路飙升,由6月份每瓶29元,猛涨到现在的48元。 价格陡增的原因,源于该市7家燃气公司共同达成的一项协议,依据章程,7家公司在划分各自在市场上所占的经营份额的基础上,统一价格管理,实行价格“联合”,而且每家公司还交纳5000元的“信誉保证金”,一旦“违规”,则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在直面WTO所带来的冲击的今天,竟然还会出现价格“联合”的怪象,不能不让人感到可笑、可悲!
实行价格“联合”,美其名曰是为了防止市场个体之间不正当的甚至恶意的价格竞争,保护市场价格的稳定,进而维护市场的竞争有序。然而,从实质上分析,并非如此:其一,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的价格本应由市场来支配,即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实行价格“联合”,人为地控制价格,必然使市场调节机制失去作用。其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市场个体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谁的质量优、成本低,谁就能在价格竞争中取胜。实行价格“联合”,形成“保护链条”,限制、拒绝外来竞争,必然导致竞争的不公平,进而破坏市场竞争法则。其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是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通过竞争,淘汰弱者,保存强者;抑制落后,鼓励先进,使市场处于正常的新陈代谢,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无论对市场体系的建立还是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一种很好的刺激和促进。实行价格“联合”,不管质量、成本如何,都是一个价格,等于为落后企业的生存提供了“保护伞”。其四,消费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来选择合适的价位,真正选到价廉物美的商品。但是,在价格“联合”面前,没有质优质劣、价贵价贱之分,这等于无形中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可见,实行价格“联合”,是一种害怕竞争而进行的自我保护、自我封闭的垄断行径,旨在通过价格“壁垒”,防止市场竞争的冲击,保护既得利益,形成垄断利润。这与市场经济的准则和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也是非常有害的。问题是,对这种丑陋的垄断行径,有的企业不以为耻,反而津津乐道,将其视为抵御竞争的有效手段;大多数消费者习惯于逆来顺受,也无力去打破这种垄断;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谈不上监管和追究责任。这其中既有思想意识滞后的原因,但更显现出法律制度的缺失——反不正当竞争的“软弱”和反垄断立法的“空白”
因此,要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之顺利实现与国际接轨,治本之策还得从法律制度着手,给价格“联合”之类的垄断顽症釜底抽薪,彻底铲除其赖以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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