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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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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寒
见死不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从最近的几则新闻中,我们有这么几个答案:8月中旬,甘肃渭源县女教师被砍78斧,警察干部目睹血案竟不施救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最近,这一案件终于有了初步处理方案:县司法局局长、派出所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在场见死不救的干部一并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撤消行政职务。
还有一则新闻是有关医生见死不救的。9月1日实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会不会导致部分医生生怕担风险而不敢抢救病人呢?有记者从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获悉,急、危、重病人送到医院时,如果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或不负责任将病人转院,延误有效抢救时机,将可能被视为医疗事故。专家认为,从道德层次上升到制度层面,将更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再看看国外。在对戴安娜车祸的调查中,法国预审法官已经对在事故现场拍照的10名记者提出指控,罪名就是“见危不救”。依照法国法律,这10名记者有可能处5年监禁并课以50万法郎罚金。
同样是见死不救,因为主体各异、国籍各异,处理责任也各不相同。就上面的例子来看,在世界上有些国家,见死不救是犯罪,而且罪名就是“见危不救”。但是在我国,只有特定公职人员(如警察)见死不救是犯罪,但因我国刑法没有这一罪名,只好转了一个大弯,参照玩忽职守罪处理;对于医务人员的见死不救,更多的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一般主体,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外,最多也只能在引起社会公愤后,如渭源县其他干部一样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了。
见死不救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的事实一再表明,见死不救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在树立和倡导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上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种“应当”可以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同时,见死不救古今中外法律都有严禁,可资借鉴。我国《唐律》规定:有强盗或杀人案发生,见呼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杖九十。法国刑法典也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如果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却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课以50万法郎罚金。
正因如此,笔者强烈建议,面对见死不救,应该打破法律上的缄默,在刑法中设立“见死不救罪”十分必要。要依法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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