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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 2002年9月16日
让失信者自食苦果
吴志雄

 

    报载:北京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违法失信企业实行公开曝光制度,一批违法失信企业被列入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开。一家更改冷冻食品生产日期的超市被曝光后,经营者惊呼:很多消费者不来购物了。为避免日益沉重的损失,有几家企业甘愿以百万元罚款换取从名单上除名,但遭到拒绝。工商部门说:就是要使违法者为其失信付出更大的成本。(《解放日报》8月26日)

    对失信者,执法部门公开曝光处理,且不留半点“通融”余地,让其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埋单”,这不能不说是对时下“信用缺失症”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疗法。

    信用缺失,已成为了久治不愈的社会顽症,伴随着这种顽症的传染、扩散,随之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信用危害。这种危害,不仅反映在道德领域,更体现在经济领域,直接给经济发展带来“硬伤”。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料显示,由于企业失信,每年导致我国经济损失约6000亿人民币,其中,因逃废债造成的直接损失1800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损失2000亿元;“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2000亿元。面对这种日益严重的信用危害,我们的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进行疗救,力度、决心不可谓不大,可惜收效甚微。个中原因,其实就在于我们过分强调了道德教化的功能,而忽视了制度的力量,因而无法从源头上制止信用危机的曼延。

    古人云:“无利不起早”。失信者所以“失信”,无非为了“利”。利之所诱,利之所惑,可以置道德、良知甚至法令于不顾,铤而走险。因此,要制止其“冒险触电”的行径,当然还得从源头入手,斩断其获利的途径,让其求利而不得;或者让其为不义之“利”付出更大的代价。要达到这个目的,不能光从道德层面着眼进行疗救,因为道德教化未曾触及其“利”;还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建立起严格的信用监督制度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其失信的“风险”和“成本”,让其为自己的失信而“自食苦果”,才能真正击中其痛处,促使其珍惜“信用”。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北京等地对违法失信企业实行“公开曝光”的制度,正是断其“利”源的高明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