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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百姓生活报  发布日期: 2001年4月15日
产品致害应赔偿 消费者权益有保障
雪生

  正在家中看电视的陈某怎么也不会想到,放置在写字台下的一瓶啤酒会突然爆炸,并扎伤其右眼,致其右眼睛穿通伤,伤及通膜、虹膜、晶体、玻璃体,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此后,陈某多次找到该啤酒生产商协商,说明情况,希望能达成协议,解决问题,但生产商一再推诿,未能有结果。于是,陈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将生产商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事故。本案中,该啤酒生产商既是产品制造者、又是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陈某被爆炸的啤酒瓶所伤是事实,且此损害与该啤酒的生产商有直接关系,故生产商应依法承担责任。

  此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7日内,被告生产商一次性支付陈某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万元整,案件受理费6483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均为同一人(法人),那么,法律对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并非同一人(法人),以及并非制造者过错而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人伤害的情况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在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不是同一个(法人)时,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主张赔偿时,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此后,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者只需证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存在“生产者的过错”。

  另外,对于运输者、仓储者以及介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供货人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致人损伤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无过错的直接责任之后,则可以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供货人追偿。

  总之,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是因产品本身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生产者及销售者都应给予赔偿,而不能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