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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岂能在狂欢中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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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
日前某报报道,应广大球迷申请,大连市政府特别批准,如果国家足球队提前出线进军世界杯,市民可以燃放鞭炮庆贺。按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的说法,禁和解都是尊重民愿。
大连市早在九十年代初就禁止市民在春节以外的时间燃放鞭炮。这回足球队出线了,政府允许放炮,那么,下次排球拿了冠军,电影得了大奖,歌星扬名海外,球迷、歌迷们也要求放鞭炮庆祝,政府会如何作答?
或许有人会说,只有在足球这样群众基础广泛的项目上变通,才谈得上“尊重民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确应该是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但是,一旦到了法律执行阶段,对任何人就都应该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享有任何特权。
一项法规制定了,它必须得到切实执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把法律的稳定性和人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使法规收到好的效果,这样的做法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在现阶段我们更应该强调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而禁绝任何形式的“变通”。这种“尊重”于潜移默化中对人们法治心理的破坏,或许要远远超过鞭炮带给我们的一时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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