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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 2001年8月24日
这样的协议无效
彤云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对本村的财务状况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然而,山东沂南县杨家坡镇高阜庄村民委员会自1993年至1998年期间,账务管理混乱,公开不及时,引起了群众的怀疑。 

  1998年初,高阜庄村村民纪长林、纪长福、纪长兵等部分群众到杨家坡镇政府上访,反映本村财务管理混乱、土地分配不公、干部留有黑地等问题。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由镇经管站对该村财务进行了审计,没有发现大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群众代表对镇政府的审计结果不满意,向上级政府上访,要求由沂南县审计师事务所对该村账务重新审计。1998年12月31日,在杨家坡镇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群众代表纪长林与高阜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审计协议书。协议约定:“对高阜庄村内财务,自1993年至1998年进行审计,如审计出问题(构成检察院立案),审计费由问题当事人承担,构不成立案的,审计费由群众代表纪长林等人承担。”协议签订后,纪长林分三次到沂南县审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2万元,沂南县审计师事务所开具了客户名称为沂南县杨家坡镇高阜庄村的收款收据三张。1999年5月16日,沂南县审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杨家坡镇政府依据此审计报告,认定高阜庄村民委员会原主任白请安贪污公款2175.5元,原村党支部书记纪洪顺贪污公款2249.5元,二人合伙挪用公款1000元。据此,杨家坡镇党委给予二人党内警告处分。 

  群众代表纪长林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履行了一个公民应有的正当权利,且审计报告亦查明了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2万元的审计费用不应由个人承担。 

  为了索要支付的审计费用,纪长林将高阜庄村民委员会和杨坡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付审计费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高阜庄村民委员会多年来账务管理混乱,公开不及时,引起群众上访,上级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原告纪长林与被告高阜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审计协议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该项审计是为了集体利益,更真实地查清高阜庄村委会的财务账目,给群众一个明白,审计费用应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要求镇政府共同承担该项审计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2001年7月9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杨坡镇高阜庄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纪长林审计费2万元;驳回原告纪长林要求杨坡镇政府支付审计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