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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布日期: 2001年5月31日
律师说法:离婚也要讲条件
申志丹


  案例一:丈夫不愿离婚 

    今年28岁的黄女士和丈夫结婚4年多,可爱的女儿已经3岁,丈夫在荷花池做批发生意,买了房子买了车。黄女士以为自己从此可以和丈夫享受富裕美满的生活时,却发现丈夫迷恋上了毒品。起初丈夫还信誓旦旦表示要戒毒,可是一次、两次、三次后,丈夫不但没有戒掉毒品,而且连家里汽车、房子、甚至家电都化成了缕缕青烟。每次她提出离婚,丈夫就痛哭流涕,甚至砍掉了一个小指头。黄女士现在很矛盾,丈夫的确不愿意离开她,但这日子可怎么过啊?

    律师说法:

    守民律师事务所吴学蓓律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黄女士陷入了爱与恨的矛盾中,面对屡教不改的丈夫,离婚是她获得幸福的惟一出路。 

    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显得很笼统,不易掌握。婚姻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感情确已破裂的七种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草案得以通过,黄女士的离婚诉讼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 

    草案列举的七种情形实际是把过去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感情破裂的14条加以概括,使得如何界定感情破裂有法可依,这七种情形的立法原则是基于过错责任来定。而草案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与感情破裂无关,由此可见,离婚的立法原则从过错责任过渡到无过错责任已是一种进步,但我个人认为无过错离婚的情形应该再放宽些,事实上感情破裂不能涵盖离婚的各个方面。司法的关键是界定离婚是否保障双方的权益公平性,而不是界定这个婚该不该离。

    案例二:强扭的瓜怎么办? 

    某外企一姓郑的部门经理在一次公司聚会中,因多喝了几杯,稀里糊涂地被女助理李某扶到宾馆“休息”,次日凌晨,酒醒后的郑某发现李某与自己同床共枕,惊得夺门而逃。一个月后,李某带着两个哥哥找上门来,称已怀上郑的孩子,如果郑某不与她结婚,将告他强奸罪。郑某被逼无奈只得与李某匆匆登记结婚。婚后不到半年,李某即产下一子,郑某方怀疑宾馆一夜乃李某设下的圈套,愤而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以双方新婚不久、感情尚未破裂和女方尚在哺乳期为由,未准许其离婚请求。

    律师说法:

    守民律师事务所龙涛、羌克强律师:郑经理和李某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具备了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符合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却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双方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该婚姻关系又不具备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婚姻法》对违反第四条的情形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理方法,法院以“双方新婚不久、感情尚未破裂和女方尚在哺乳期为由”未准许其离婚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对此婚姻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郑经理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消权,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消该婚姻关系,而不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对此应当给予支持,同时应该根据情况适当照顾婴儿和女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