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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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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出台,必然会引起人们的议论,因为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议论中,必然会出现赞同派和反对派。但是,日前人们对某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性交通法规的议论却呈现出了一边倒的趋势。绝大多数人对这部轧死违章行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规范持批评的态度,认为这是草菅人命,侵犯人权。将一部法规性的文件上升到如此的高度,进行无情的批判,这在20多年的立法史上是少见的。有人说,这肯定是坐车人制定的法律规范,对老百姓不公平。我也认为这部地方性的法规欠妥,但既然它是通过地方上的权力机关制定的,相信一定会得到当地老百姓的拥护,将这种地方性私法规范上升到人权保护的高度,局外人似乎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有些国家地方立法机关规定理发师不可以吃大蒜,是不是也侵犯了理发师的人权?对于一个地方私权利的分配,只要地方公众不反对,别人大可不必较真。但是,地方性的规定必须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否则,将会损害其他地方或国家的整体利益。
据当地权威性的媒体报道,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是因为现在人们走路越来越不守规矩,横穿马路的现象经常发生,机动车在城区简直开不动。一不小心撞死人,还会被赔偿弄得精疲力尽。如果再不立法限制违章的行人,城市的交通将永远无法改善。有些媒体还列举了一些国家关于城市交通的法律规定,说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交通法规不但有必要性,而且有可能性。看来,制定撞死违章行人不赔偿的法律是改善城市交通的有效办法。
我不敢对当地媒体的权威性提出质疑,更不敢对当地立法机关是否充分体现了民意提出疑问。但是,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却明显地违反了我国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范。我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一个授权性的规范,它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但前提是不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撞死人不赔钱的地方性法规就大有讨论的必要。在程序上,它违反了国家的《立法法》,在实体上,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责任,而地方性的法规却将行为人的责任予以豁免,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实体法。有些地方将这种交通法规当作地方性的规章颁布,其合法性同样值得人们怀疑。因为地方规章也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悖。
中国改革以来,一直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目的是为了将利益的"蛋糕"尽快做大。但是,改革持续到现在,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提倡公平优先的原则。因为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拉大,利益分配的格局已经不公。如果秉承已有的思维模式,将会激化社会矛盾,损害国家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就我们所讨论的个案而言,并不是非要借助法律手段来教育步行人不可。身居闹市,人们经常性地会进行坐车人或步行人角色的转换。作为坐车人当然希望车快一些,道路更畅通一些;而作为步行人也希望道路便捷些。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交通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就有了权利分配的问题。如果给机动车留出了更多的道路,行人就会被挤在窄窄的人行道上。如果给行人留下宽松的行走空间,则机动车就会相对拥挤。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应该是技术手段而不是法律的手段。如果人行道过窄或者根本就没有人行道,行人不"违章"又能如何呢?现在马路上的机动车道越来越宽,人行道则越来越窄,以前骑自行车就可到达的地方不得不改用机动车,这是进步呢还是退步?试图依靠法律来解决技术上的问题,看来又患上了"法律万能"的毛病。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换位思考,让那些制定规范的坐车人也来品尝步行人的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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