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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出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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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李夏
号称“美国邮局”的上海宝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上海市邮政局会同上海市工商局勒令7天内自行拆除出租的信箱。另据市工商局和邮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上海宝驿”所经营的信箱出租业务,须由具有法定职责的国家邮政办理。因此,根据《邮政法》,该公司不能承办代收、代转信件业务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邮政业务专营,已造成了邮政企业效率低下、收费高、服务质量差、亏损严重等弊端。宝驿事件提出了一个争议问题,即非邮政企业的信箱出租是否违反了邮政业务专营,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确定了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制度。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限定了邮政企业的范围。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其他企业若要经营邮政业务需要取得邮政企业的委托。开办信箱出租业务的企业如果既不是邮政企业,又没有邮政企业的委托,就不具备办理邮政业务的主体资格。但是,邮政业务专营并不意味着所有与邮件有关的事务都由邮政企业来经营,信箱出租业务的合法性应当根据信箱出租性质来认定,而不能以企业不是邮政企业就断定信箱出租业务违法,否则就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信箱出租是否合法的关键是信箱出租业务是否属于邮件寄递业务,如果不属于邮件寄递业务,就不属于邮政专营业务范围,非邮政企业也可以经营。从法律理论层面来分析邮件寄递过程,寄信人将信件投入邮筒时,与邮政企业成立了邮件寄递合同,该合同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邮件寄递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寄信人和邮政企业。寄信人承担的义务是足额支付邮资,享有的权利是要求邮政企业及时准确的将邮件寄递到信封上写明的地点和收件人。邮政企业享有的权利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邮资,承担的义务是及时准确将邮件寄递给邮件上写明的地址的收件人。收件人是合同的第三人,在合同中只享有利益,即收取邮件的权利。邮件上写明的收件人地址是合同的履行地,邮政企业在收信人的信箱中投递邮件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作为邮件寄递终端的信箱的设置,是属于邮政业务的范围,还是属于收件人自由权利?我认为应当根据理论和生活实际来判断。信箱在邮件寄递合同中有两个作用:一是邮政工作人员将邮件投入通信地址所标示的信箱,即视为在合同履行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二是邮政工作人员将邮件投入信箱即视为向合同第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邮件寄递以邮件准确投入信箱为界限,在此之后发生的信件的流转,就不属于邮件寄递过程了。现实生活中,信箱也多是由收件人设置,并由收件人控制信箱,邮政企业无权干涉收件人的信箱,邮政用户控制信箱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信箱设置是私人事务,不属于邮政业务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邮政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履行邮件寄递合同而进行的活动,范围是从在邮筒中将信件取出到在收信人的信箱中投递邮件,将信箱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属于邮件寄递活动,没有违反邮政业务专营规则。
其次,在信箱出租业务不属于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前提下,承租人能否要求邮政企业将邮件寄递到承租信箱?如果邮政用户无权将自己的信箱设置在出租人处,那么,信箱出租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在信箱出租业务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信箱,并承担收转和妥善保管承租人的信件的义务;承租人支付对价,并委托出租人收转信件。信箱租赁实际上是承租人将自己的信箱设置在出租人处,将出租人的地址作为自己的通信地址。我国邮政法没有关于通信地址和信箱设置的法律规则。从《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有关邮件的投递方式的规定来看,邮件投递地址是依邮件上收信人的地址来确定,只要收信人的地址符合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条件就是合格的通信地址。另一方面从邮件寄递合同来看,寄信人在信封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就是指定的合同履行地,只要这个地址是客观存在的,邮政企业就应当在合同履行地将邮件寄递给收信人。所以,邮政企业不能强制规定邮政用户的通信地址,邮政用户当然可以将自己的通信地址按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指定。信箱是邮政用户设置在通信地址处用以接受邮件,从邮件寄递合同来看,收信人将自己的信箱设置在信箱出租人处,以出租人的地址作为自己的通信地址,以承租的信箱作为自己的信箱,并不增加邮政企业的负担。因此,邮政企业不得拒绝将邮件送达邮政用户承租的信箱。
最后,还有一个小问题,即出租人是否有权代为收转信件,如果出租人无权代为收转邮件,则需收件人签收的邮件就不能送达承租的信箱,从理论上分析,邮政工作人员在收件人承租的信箱投递邮件,就是向收件人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接受履行。从法律规定来看,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规定:“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同条第2款规定:“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接收。”收件人可委托承租人代为收取邮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邮政企业将邮箱出租业务认定为邮政专营业务,认为非邮政企业的邮箱出租是非法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这种错误认识的经济原因是邮政业务垄断,而其法律原因则是邮政企业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市场交易主体,与邮政用户是平等合同交易关系,在地位上是平等的。邮政企业以及其他垄断行业,增强市场意识首先要增强平等的民事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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