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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布日期: 2001年4月9日
生物基因安全呼唤立法
李亚杰

    说起生物基因安全立法这个话题,许多人都会觉得很抽象,甚至会觉得离自己非常遥远。殊不知,它已经开始影响我们的生活了。因为以基因为特征的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风险,尽管它提高了人类影响自然生命过程的能力。所以,就基因安全立法,日前笔者来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专门采访了莫纪宏副研究员。作为国际宪法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莫纪宏是我国最早提出生物基因安全立法的专家学者之一,目前正致力于生物基因安全立法的研究。

    基因:人体的宝贵资源

    1996年7月出版的美国科学杂志称,美国哈佛大学当时与中国的部分城市签约,计划抽取中国大陆2亿人的血样和基因。

    谈起这件事情,莫纪宏激动地说,从生物工程科技的发展前景来看,一旦人体的基因秘密被他人所掌握,那么就可以说,人的有形身躯就会受到他人的控制,将会对自己的人身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为基因是人的内存的生命,它是决定人体的生、长、育、老、病、死所有遗传信息的综合。

    莫纪宏说,美国药品公司当时不惜巨资,要介入中国的基因研究,到底是为什么呢?它们就是想利用我国所具有的廉价基因资源,还有我们对基因资源所具有的潜在知识产权利益的忽视,从而可以达到控制我国发展民族生物医药业和民族基因工业的目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莫纪宏说,我国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明确的法律对策,确立发展基因工业的各项战略方针和部署。比如说,在基因的采集、使用、研究和开发等方面,我们要及早形成统一明确的法律体系,我们可以设想,在中国人身上采集的基因资源,被美国开发和研究,然后他们研究出基因新品种,并加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到时候,我们将不得不支出昂贵的基因知识产权费用。

    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

    关于转基因食品,莫纪宏谈到,转基因食品走上人们的餐桌并没有几年。1993年,一种可以延迟成熟的西红柿,作为第一种市场化的基因食物在美国出现。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很快,要不了几年,我想牛肉味的西红柿、含胡萝卜素的大米、正方体的西瓜可能就要摆在超市的购物架上了。

    “转基因食品能不能吃的问题,现在还不好说。但是,包括转基因食品在内的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已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一些科学研究结果表明,有些转基因生物产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比如说,有些食品含有转基因有毒物质或者是过敏源;另外,转基因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会不会破坏原来的自然生态物种?自然生态系统会不会失衡?要知道,生态失衡有可能在进化的时间尺度上毁灭物种,所以我们应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

    “明天我就要去超市,买些转基因食品尝一尝。”

    看到我这跃跃欲试的样子,莫纪宏忍不住笑了起来,然后说,现在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还没有纳入正式轨道,有些日常食品可能就是转基因食品,包括一些豆奶、罐头汤,但是它们却可能没有标签来标明。这其实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我认为有必要就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展开更公开、更透明的讨论,就转基因食品所涉及的技术、发展、环境和伦理等问题展开讨论,并让消费者充分参与。

    基因安全:引发国际贸易冲突

    作为转基因食品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美国已经开始和欧洲国家发生新的贸易磨擦,我国政府也已经对进口的转基因食品产生警觉。

    生物基因安全立法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也是维护我国生物基因安全的国家利益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生物技术的跨国转让,还有生物技术产品的越境转移,都会越来越普遍。所以我们要及早准备,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从而防止生物基因安全风险的跨国境转移,使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立法的规定,又能够维护我国生物基因安全的国家利益。莫纪宏说。

    “那么,随着我国入世的步伐加快,生物基因安全立法是不是越来越紧迫呢?”

    莫纪宏回答:“美国与欧盟之间转基因生物产品的贸易争端已经表明,在国际贸易中,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已经成为一个很突出的问题,而且有可能构成新的国际贸易壁垒。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生物基因安全立法,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立法:有待完善和建立

    我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传统的政府研究部门、大专院校学术机构、各种商业机构,均参与到生物技术研究活动中来。以赢利为目的的生物基因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增加了管理的难度;我们只有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听证与专家咨询、申报登记、许可证、产品标签、进出口审批等法律制度,才能更好控制生物技术产业化和转基因生物产品市场化的安全问题。

    在谈到其他国家有关立法问题时,莫纪宏说,欧盟国家偏重于专门性立法,对生物技术以及一般转基因生物体的研究、开发、使用和处置进行控制。而美国、加拿大则偏重于相关法律的专门性条款,来控制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市场化的问题。

    相对来说,我国还缺乏一部综合的、系统的生物基因安全管理立法。莫纪宏说,即使在目前的相关规范中,也没有规范生物基因安全问题的相应法律条款。因此,有必要从加强我国生物基因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建立和完善生物基因安全立法,对生物技术、转基因生物体和转基因产品进行法制化管理,包括从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使用开始,到一般转基因生物体的使用、释放、处置,以及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市场化等诸环节进行法律规范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