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目前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百姓 >> 百姓与法 >> 律师说法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 2001年3月16日
玩笑过头何以被判刑
吴海虹

  两位好朋友住在酒店的同一个房间里,其中一位将另一位装有4万元现金的包“拿”走并藏在服务台里。公安机关破案后,犯罪嫌疑人辩解说自己是在和好朋友开玩笑,被害人也替他求情,希望司法机关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然而法不容情,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本案提醒人们,生活中的玩笑和幽默必不可少,但开玩笑时一定要适可而止,掌握好度,绝不能开玩笑过分以致触犯法律。

  ■事情经过

  据中央电视台记者林杰报道 今年6月17日,入住一家酒店的客人潘伟毅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装有4万元现金的包被窃。从酒店的保安监控录像里公安部门发现,窃贼竟然是和潘伟毅住同一房间的好朋友刘卫东。刘说自己与潘的关系很好,平时常开玩笑,这次也只是想吓唬他一下。但刘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后仍然拒不说出事实真相,而且趁人不备将藏好的包转移,他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记者采访

  今年6月17日凌晨1点左右,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华大酒店的客人潘伟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放在客房书桌上的装有4万元现金的皮包被窃。

  据潘伟毅说,他是晚上十点半左右睡下的,当时皮包还在桌上。当他十二点左右醒来时,皮包就不见了,而房间的门则不知被什么人打开了。公安人员由此线索初步判断,既然皮包是在十点半到十二点这一个半小时之间丢失的,那么作案者必然是在此期间,在该楼层上出现过的人。公安人员于是迅速调来了酒店的保安监控录像。结果发现,从十点半到十二点的案发期间,在该楼层上出现过的只有一个人,而让潘伟毅大吃一惊的是此人竟然是与自己住同一房间的好朋友刘卫东。在监控录像面前,刘卫东承认是自己偷拿了潘伟毅的皮包,于是他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可是进了看守所的刘卫东,却觉得自己实在是太冤了。

  刘卫东:“我又不是要把他的包拿走,因为我醒得比他早,所以我想跟他开个玩笑,把包藏起来。”

  刘卫东和潘伟毅各自在浦东地区拥有一家私营企业,两人早在十几年前就认识,近几年来由于同在浦东新区的生意圈里出入,两人更是成了脾气相投的好朋友,几乎天天晚上都在一起吃饭消遣。刘卫东说,开玩笑这种事情,在他和潘伟毅之间属于家常便饭,怎么会跟犯罪扯上了关系呢?

  刘卫东:“平时潘伟毅也跟我开玩笑。我们俩经常在酒店房间里休息,有一次他睡到半夜回家了,他把我的衣服藏在冰箱里,我怎么也找不到,到第二天只好穿着别人的衣服出去上班。”

  潘伟毅:“我以前跟刘卫东开玩笑,有时候他的手机放在台子上,我把它藏起来,好几次都是这样开玩笑的。”

  刘卫东:“当时我跟潘伟毅说,有机会我会还你情的,他笑笑说,没关系的。”

  6月16日傍晚,潘伟毅和刘卫东一同前往申华大酒店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两人都喝了不少酒,不敢开车,于是商量好当晚不回家。晚上十点左右,两人在酒店开了个房间睡下了。刘卫东说,到了晚上十一点半左右,他先醒了过来,看到潘伟毅随手放在桌子上的包,就想跟他开个玩笑,于是把包拿出了房间,藏在同楼层的服务台里。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他还特意把房间门打开,造成是窃贼进入的样子。做完了这一切之后,刘卫东又悄悄溜回床上睡下了。半夜十二点左右,潘伟毅醒了过来,一看包不见了,连忙把刘卫东叫醒询问。

  刘卫东说原来打算吓唬潘伟毅一晚上,等第二天退房时再告诉他真相。然而他没有想到,正是因为房间的门开着,潘伟毅才断定是窃贼闯入,于是立即报了警。

  刘卫东进了看守所,可他实在想不通,这次自己开的这个玩笑,和潘伟毅以前跟他开的玩笑从形式上来看根本差不了多少,这次的玩笑甚至连点新创意都谈不上,怎么到了自己这儿,就算是犯罪了呢?

  刘卫东:“有一次潘伟毅把我房间的钥匙拿走放在服务台上,我找钥匙找不到,后来我到外面去,才看见钥匙在服务台上。因为把包藏在房间里我想他是会找到的,所以就把它放在服务台上。”

  遗憾的是,这一次潘伟毅没有等到第二天,因为包里刚巧装有第二天要办事用的重要证件和4万块钱。钱和证件虽然毫发无损地回来了,但是看到刘卫东为此进了看守所,潘伟毅心里很不是滋味。他几次三番来到检察院,为朋友辩解。于是,刘卫东究竟有没有盗窃的主观动机,便成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潘伟毅:“我看不会吧,因为他的鞋厂一年也可以赚个几十万,我想他平时也不是没看过这一点钱,应该不会看到这一点钱就眼开了。”

  刘卫东:“4万块钱在我看来并不算什么,但是在法律上,我也不知道会这么严重。”

  然而对于两人这种相当一致的说法,检察机关却无法认可。

  周建平(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刘卫东说他是以开玩笑为目的,我们定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一个人的主观犯罪故意,主要是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因为一个人的思想是不可能看得出来的,只能通过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事发当天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曾询问过刘卫东,但是他却说自己什么也不知道。

  刘卫东:“我当时想这件事我要当面跟潘伟毅说,我也没想到他这么快叫110过来。等110一来,我人已经像傻子一样了,好像被他打了一拳,蒙掉了,说不出话来了。”

  没想到朋友会报警,刘卫东情急之下,采取了一个更加不明智的举动。他说他想等公安人员暂时查不出头绪,撤走以后再跟好朋友说清楚。于是他趁人不备,把藏在6楼服务台的包又迅速转移到了7楼服务台。刘卫东没有想到,正是这一举动使他的命运发生了根本转变。

  周建平:“刘卫东把藏在6楼服务台的包又转移到了7楼服务台,进一步对包实行了控制,也就是盗窃犯罪中所规定的,采用秘密手段控制了这个包,而被害人则完全对包失去了控制。”

  刘卫东万万没想到,酒店的保安录像设备,悄悄记录下了他所有的举动。尽管他有意开了房门,造成外人进入房间偷走皮包的假象。但是他的运气也实在太差了,他哪里会想得到,当天在案发期间,在6楼上出现过的竟然只有他一个人。

  周建平:“公安人员已经掌握了刘卫东拿包的比较直接的证据、重要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他承认是自己拿的包。虽然可能刚开始的时候,他有开玩笑的动机,但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他在主观上发生了转变,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讲的,主观故意已经发生了转变,已经是一种盗窃的犯罪故意了。”

  最终,刘卫东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专家说法

  1、本案的两位当事人都说这件事不过是个玩笑,为什么一个玩笑在法律上认定是犯罪行为?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于一个案件,我们从法律上对它作出认定的时候不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说法,而是根据他实际从事的行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加以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来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都是盗窃罪。在这个案子里面,刘卫东趁朋友潘伟毅睡着的时候,偷偷地把他的包从房间里面拿出来,藏到本楼层的服务台里,这就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转移了别人的财物。

  2、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有无犯罪目的,从法律上该怎样认定?

  梁根林:我们考查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关键是看他在这个过程当中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在这个案件里,警察来了以后询问刘卫东,他不仅没有向警察说清楚,反而趁人不备,偷偷地溜到服务台把包拿出来,又悄悄地转移到7楼的服务台,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行为,这些证据都一而再,再而三地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说过去两人经常开玩笑,但是过去开玩笑的经历不足以证明这次就是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