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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离婚未分割 规避法律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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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福
家住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的廖荣光和危娥英原系夫妻。1999年1月10日,廖荣光因承包基建工程向钟应寿借款32000元,廖向钟出具了借条;2000年12月,廖荣光与危娥英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对廖向钟借款的债务未涉及。今年2月,钟应寿向法院起诉,要求廖荣光、危娥英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除外。廖荣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钟应寿借款32000元,因危娥英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廖荣光的个人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廖荣光与危娥英在办理离婚时本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用共同财产清偿其同债务,但他们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分割,未用于清偿共同债务,这种做法是规避法律的行为,给钟应寿债权的顺利实现形成了风险,构成了威胁。故依法判决廖荣光、危娥英共同偿还钟应寿借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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