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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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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重庆
村民自治是由国家启动和主导的、属于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从国家的角度看,推行村民自治是实现更低成本的资源汲取与社会治理的方式。 我们应该意识到:乡村民主仅仅是乡村自治的一部分或一种手段,民主并不能解决农村的所有问题,农民也并不会把民主当饭吃。我们不能对村民自治寄予不切实际的期盼,否则必然乐极生悲。但我们还是可以撇开推进村民自治的功利化诉求,把村民自治视为重建乡村社会秩序、提高村民自组织能力的一场实践,这样就可以对本土资源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给予恰当的评价,不致动辄把民间权威、家族文化与所谓的“封建糟粕”划等号而一律加以摒弃。 在目前乡村,民间权威存在的合法性并未受到质疑,但家族网络则依然是个敏感话题。在我调查过的农村,因为村干部和村民往往把我当成“上面派下来” 的人,所以一旦我想向他们了解家族网络的现状时,他们总是小心谨慎地避开它,或声称他们村里家族意识淡薄,或主动历数“封建迷信”的弊端。有学者认为,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特征,决定了村民之间社会关联程度的低下,并决定了村委会选举的特点和效果。我想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即使是在自然村范围内,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程度也是极为低下的,在村民(尤其是新生代)之间,没有共同体意识,没有道德舆论的约束力,而只有个人利益的计算。所以哪怕极为互相熟悉,依然不具有“熟人社会”的特征,也可以说,人际的熟悉程度并不是“熟人社会”的构成指标之一。村民是游散的个体,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利益代表,他们的投票意向是模糊的,是一种被动式参与。另一种情况是,从个体自由意志出发,也许选择了某位候选人,但由于村民之间关联度低,缺乏一致行动的能力,从而使他们轻易怀疑自己单个人的投票会影响选举的结果,所以也不积极参与投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四处游说积极拉票,大多数村民都会给一个“顺水人情”,把选票投给拉票者。与其说这是“黑金政治”,毋宁说是“无政治的政治”;与其说是农民民主意识差的反映,毋宁说是农民社会关联程度低的结果。 在华南农村,不少乡镇总是有两三个行政村难以经过一次投票成功产生村委会“新班子”,乡镇领导将之归咎于“支部缺乏战斗力”。“凡投不好的,就是支部不强”,“书记软弱,怎么选都不行”,“如果支部不行,就会很复杂”。(广东中山市人大廖先生谈话,2000年11月16日)这一分析不能说缺乏事实依据,但毕竟只看到问题的表层————为什么缺少了支部的强有力介入选举就不顺利?在我作进一步了解后,吃惊地发现这些所谓的“问题村”无一不是小村,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人口不足1500人;行政村由单个自然村构成,即行政村与自然村重叠;居民由单姓构成。一位小村的支部书记在谈到选举过程中的拉票现象时说:“村小,转来转去转到自己圈,屙尿打个圈又转回。村大,转不来,搞小动作难搞,难做工作,对别的自然村难产生影响,所以支部的影响大。村大,大家相互不了解,所以顺支部意见,支部挑选的人容易通过。”(中山市横栏镇横南村霍书记谈话,2000年11月8日)这一现象说明村小选举难的原因并不仅仅在于“支部缺乏战斗力”,而在于范围窄,票源有限,从而使拉票的成本降低和拉票更易产生效果————分散票源,难以出现一边倒的投票结果。而村大选举易的原因也不仅仅在于支部的战斗力强,而在于范围广,票源多,拉票成本高,个人的拉票努力不足以左右整体的投票结果————原任的村委会干部依然可以轻易获胜。“村小选举难”和“村大选举易”同时表明了村民投票意向的模糊性和投票行为的盲目性。分散的村民是无力的,真正能反映力量对比的变量是村民自组织的程度。 而在当前,家族网络依然是一种尚有生命余温的、可以激活的村民自组织架构。对这一传统社会组织架构的再利用,可以降低自治的动员成本,并使村民的意志表达得更集中有力,同时也使村民更不易受“黑金政治”的影响。如果村民自治并不简单等同于民主政治,那么,凡是有助于农村社会秩序维系的、不抵触国家法律的任何民间组织形态,就都应予以生存的空间。在农民越来越功利化的今天,我们似乎不必担心农民会因“家族情结”而袒护“自家人”————“应该说村民都有理智,主要看有没有能力,所以小姓的人也可以在大姓村当选"(中山市三乡镇李副书记谈话,2000年11月7日)。我们也不必因村委会主任出自大姓而断定大家族垄断了大权————“宗族、房姓不搞自治也存在,主要看怎么看。民主就是多数人统治,从概率看,精英出于大姓的概率自然较大” (广东省民政厅王处长谈话,2000年10月20日)。 目前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中一系列不良现象如村民投票不积极、选举成本高、拉票贿选、村委会干部“职业化”、民主监督不力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在乡村本土资源流失后村民自组织能力过低所致,而自组织能力差的原因又在于缺乏以本土资源作为依托的乡村社会的民间联系纽带(如民间权威的感召力与家族网络的凝聚力)。主张对家族网络的再利用,不等于主张“家族政治”。我们应该认识到并不是家族网络导致所谓的“黑金政治”,而恰是家族网络在失去存在合法性后村民的自组织能力低下而导致“黑金政治”。制度是游戏规则,如果不存在势均力敌的博弈者(player),就不可能出现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的局面,就不可能不导致违规行为的频频出现。对应于村民自治,国家应为乡村社会自组织形态的形成创造宽松氛围,因为这起码会给国家带来对乡村掌权者控制成本的降低。在乡村本土资源严重流失的情况下,对家族网络的再利用,起码是提高村民自组织能力、达成村民自治的策略性选择。 “腐烂的乡土上是什么新鲜时髦的外国好制度都建立不起来的”。这是费孝通先生在54年前说过的一句话。如果今天我们听起来尚深以为然的话,那么,我们对培育乡村本土资源的工作,该不该有加倍的紧迫?! (作者单位: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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