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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发布日期: 2001年4月15日
《告全体村民书》引起轩然大波提点意见便成被告
陈会 平姜泓

  两位农村妇女,53岁的岳凤莲,47岁的王巧玲平生第一次成了被告,她们怎么也不明白要求村务、财务公开,对于未经选举产生的东前进村委会办公室主任刘宇身份来源质疑竟然侵害了名誉权。昨日上午,手里拿着《基本法律法规汇编》的岳凤莲、王巧玲告诉记者,相信法律会给她们一个公道。

  事情起源于去年12月15日张贴在未央区东前进村委会大院的一份《告全体村民书》,岳凤莲、王巧玲与其他130余名村民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在这份落款为“关心东前进村命运前途的村民”的《告全体村民书》中,提出了十条意见,涉及到了村民宅基地、资金转让、财务开支、村办主任刘宇身份来源及出租土地青苗赔偿款清单问题,要求村委会主任刘建学对此类村务、财务向大家公布。4月3日,刘宇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凤莲、王巧玲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由于一下子成了被告,岳、王两人拿起了两年前未央区向村民发送的“法律进万家”公民读本。曾经对法律条文感到陌生的农村妇女现在提起《村民组织法》、《民法通则》来竟然也是头头是道,她们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有权对其工作提出质询并发表意见,而《告全体村民书》是村民集体行使监督权行为;《告全体村民书》中两次提到刘宇名字,是对村委会自治组织进行质问,并没有针对个人且没有侮辱、诽谤,不构成名誉权损害。这也是一个学习法律的机会,性格乐观的岳凤莲这样告诉记者。